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当地时间28日表决承认印第安纳州限制堕胎法中关于胚胎组织处理要求的条款有效。对于另一涉及堕胎权利条款的上诉,最高法院并未进行审理。
在此次印第安纳州限制堕胎法一案中共涉及两项条款。第一项是禁止因胎儿性别、种族或是否残疾等因素而选择堕胎;第二项是堕胎后的胚胎组织必须进行掩埋或者焚烧,与人类遗体的处理方式等同。这两项条款于2016年由时任印第安纳州州长的现任美国副总统彭斯签字生效,后遭到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否决。
此次最高法院拒绝就第一项条款进行审理,维持联邦上诉法院原判,意味着印第安纳州将允许女性因胎儿性别等特征原因选择堕胎。对于第二项条款,9位大法官中,7人赞成、2人反对,因此上诉成立,印第安纳州关于胚胎组织处理要求的法律条款有效。
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和索托马约尔投票反对,另外两位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和卡根则投票赞成。金斯伯格在意见书中说,该条款是间接对宪法赋予女性“堕胎自由”的干涉。
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则在意见书中说,印第安纳州的限制堕胎法理应有效,该法律将阻止女性把堕胎当作“选择更优良子嗣的手段”。他同时表示,此次最高法院没有就堕胎权利条款进行审理,这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的相关裁决。“最高法院早晚会就女性是否有堕胎权利进行表决。”
近期美国多个州相继通过禁止堕胎法令,关于最高法院是否会推翻1973年罗诉韦德案中赋予女性堕胎权利的讨论备受关注。目前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5位保守派、4位自由派。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此前曾表示支持推翻罗诉韦德案,禁止女性堕胎。
《国会山报》分析称,此次最高法院未就涉及堕胎权利的条款进行审理标志着最高法院对待罗诉韦德案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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