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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没变,但刑期改了,而且是缓刑。”6月30日,苟某菊告诉红星新闻,她已拿到二审判决,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十八年前,尚未初中毕业的苟某菊被父亲苟某林、舅舅李某军从贵州省织金县带到湖南省双峰县,二人通过一纸协议,将未满16周岁的苟某菊“嫁”给了当地男子黄某来。因婚后感情不和,苟某菊离家出走,在外期间与向某泽同居并生育两名子女。黄某来随后将苟某菊诉至法院。
▲二审判决书
今年3月26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1321刑初148号一审刑事判决:苟某菊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前报道>>《》)
因不服一审判决,苟某菊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苟某菊重婚罪名的认定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查明,苟某菊在诉讼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与黄某来、向某泽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黄某来的刑事谅解书,对方请求对二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指出,本案由夫妻矛盾引发,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结合苟某菊二审认罪认罚、纠纷已化解、需抚养年幼子女等实际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并从轻处罚。
最终,娄底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三、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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